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统一规范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局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1〕24号)要求,制定了《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 处置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日印发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发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东政发〔20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城区各级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一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使主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出(含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出(含调拨、捐赠),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是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区政府统一调配、利用、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涉及的具体事项经区政府统筹安排后,由区财政局具体办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捐赠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四)前三项规定之外,单位账面或批量账面价值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须由主管部门先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五)第四项规定标准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将本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汇总情况累计数报送区财政局备案(见附件3)。
(六)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须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七)凡是符合区委“三重一大”规定的资产处置事项,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要求办理后,再依财政部门资产处置审批规定办理。
(八)凡涉及跨部门或跨地区的固定资产调剂,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九)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需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十)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十一)已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仍有利用价值的,由区财政局统筹调剂使用。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填制《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1、附件2),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区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单位填制《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
4.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区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5.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方式,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
第八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了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和《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含调拨、捐赠)、置换
1.资产价值凭证。如发票复印件、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接收单位需求情况;
4.因产权关系发生改变的,应提供调出、调入双方(或置换双方)签订的协议;
5.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
6.经区政府批准调拨、置换资产的,应提供区政府批准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产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产报损
1.资产价值凭证;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对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相关规定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他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以批复为依据,及时办理资产核销、账务处理、资产动态数据库调整等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集中公开处置或无害化处理,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 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报批后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区财政局有权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鉴定;同时,单位对非正常损失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出具鉴定意见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 意见,按照规定限额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全区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各基层单位须根据《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本单位资产处置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程序,内部审批程序中应包括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鉴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等。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坚决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对于国有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东财绩效〔2010〕98号)、《崇文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办法》(崇财预[2007]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核销类)
2.《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调出类)
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1: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核销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 账面原值 |
| 购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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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 已提折旧 |
| 计划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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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价 |
| 净 值 |
| 已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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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 估计残值 |
| 处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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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收入的财务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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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原因: | ||||||
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说明:① 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四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属主管部门权限内审批的一式两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② 一级预算单位资产审核(审批)的主管部门为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2: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调出类)
填报单位: 单位:元
资产名称 |
| 账面原值 |
| 购建时间 |
| |||
规格型号 |
| 已提折旧 |
| 计划使用年限 |
| |||
单 价 |
| 净 值 |
| 已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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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
| 转移金额 |
| 转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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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单位 |
| 调入单位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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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原因: | ||||||||
调出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入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说明:① 说明: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一式五份,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出售固定资产需填此表一式四份,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区财政局两份。② 一级预算单位资产调出(调入)审核的主管部门为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3:
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汇总表
( )年第( )季度
申报单位: 单位:元
序号 | 资产 编号 | 资产 名称 | 资产 类别 | 处置 形式 | 资产原值 | 资产件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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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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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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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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