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制发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0-01-02
  5. [发文字号] 东财发〔2020〕1号
  6. [失效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0-01-02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北京市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关于规范东城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东城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92104号)、《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东城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如下:    

一、东城区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如需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交通工具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东城区各单位作为接待单位(以下简称我区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我区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或车辆运行支出。    

五、我区接待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北京市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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