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东城区财政局、东城区发展改革委员会、东城区审计局联合制定了《东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东城区财政局
东城区发改委
东城区审计局
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东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地方政府债券代发和转贷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15〕24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总体目标: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同时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借的积极作用,促进东城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的原则:一是疏堵结合。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借融资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借。二是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做到谁举借谁偿还、风险自担。三是规范管理。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借程序和资金用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四是防范风险。强化风险预警和防控。五是稳步推进。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
第四条 本办法中政府性债务分为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其中: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分为政府负有担保、诉讼等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般债务是指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
专项债务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政府债务。
第五条 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不得采取除发行政府债券外的其它方式举借。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局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管理、预算管理、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区财政局研究确定总体债务规模,参与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性债务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区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市财政局核定下达我区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区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区的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及经济增速等因素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均纳入限额管理。
第十条 区政府在市政府批准的限额内确定债务规模,对于确需政府举债融资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提出政府债券融资需求,报区政府同意,并报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严格限定债券发行程序和资金用途。区财政局在市政府批准的新增债券规模内提出分配建议,新增债券分配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政府或有债务规模。剥离各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偿还。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十四条 经清理甄别并报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债券借用、管理、还本付息费用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区财政局通过市财政局发行政府债券时,按要求与市财政局签订代发和转贷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区财政局应定期向区政府请示和汇报代发和转贷政府债券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债券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发行,区财政局按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政府债券资金后,应按要求及时支付。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用于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难以吸收社会投资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年度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进行专账核算和管理,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债务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滞留、截留、挪用或者转贷。
第十九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要注意实效,避免浪费。原债务项目因政策性调整受到影响,出现项目变更、取消等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债务资金的使用,并及时报告区财政局进行研究,妥善解决已发生债务的偿还问题,取消或重新确定未发生债务的资金投向。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偿还管理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应及时足额偿还政府债券本息和相关费用。政府债券本息和相关费用的结算方式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地方政府债券代发和转贷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15〕2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或有债务的偿还,实行“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债务主体应加强政府或有债务合同管理,合理筹集资金,及时偿付到期的政府或有债务;债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偿还政府或有债务的工作全面负责;债务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主体偿还政府或有债务承担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性债务项目收益和折旧、形成的资产或股(产)权转让收入;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
(三)债务主体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四)债务主体的其他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章 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61号)文件精神,区政府要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健全完善财经制度。区政府及其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区政府及各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政府性债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各债务单位于每月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新增债务信息、已有债务的变动信息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报送区财政局并协助区财政局填录“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并由区财政局按市局要求定期按月度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我区政府性债务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区财政局负责汇总全区政府性债务数据,并按要求向区政府和区人大报送我区政府性债务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具体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