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东城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持牌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国际金融组织、金融基础设施、重点要素市场、优质私募基金等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二、核心内容
本《措施》共三章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支持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发展。二是鼓励持牌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增资、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三是鼓励金融机构提档升级。四是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五是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投早投小,培育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六是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七是鼓励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八是加强金融人才高地建设。
三、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应按照当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涉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将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回政策支持资金。
四、其他说明
同一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和东城区其他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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