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5-06 09:4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以下简称《国办二十五条》)、《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我区修订了原《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夯实了我区引导基金发展的基础,在统筹子基金设立、厘清各方职责、捋顺运作模式、规范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运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返投认定及考核退出机制不灵活、管理汇报机制待完善等局限性,为了满足我区引导基金发展新阶段的现实需求,更好的释放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优势,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两降、两提、两明确”:

  一是降低返投比例。落实《国办二十五条》要求,将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点修改为:原则上,子基金返投比例不得低于1倍。根据子基金设立要素、拟投项目和产业发展具体情况,允许适当放宽返投认定口径限制。需子基金管理人提出具体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认定。

  二是降低退出时盈利要求。将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为加快引导基金流动,加大对产业投资领域支持力度,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份额回购或转让等方式适时退出,鼓励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进行转让交易。删除原《管理办法》中,“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加不低于5%/年(单利)固定收益”等相关表述。

  三是提高投资效率。规定在子基金在设立后,若返投主体未能及时、足额完成目标,引导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扣减次年管理费、停止引导基金后续出资、列入东城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黑名单”及其他符合业务需求的方式予以督促。

  四是提高存续期。落实《国办二十五条》要求,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子基金初始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根据子基金法律文件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延期的,又确需延长存续期限时,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直接投资项目退出期限一般不迟于投资完成后8年,对确需延长投资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

  五是参照市级政策,明确主管部门。为了保持与市级政策的一致性,将原《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充分履行政府资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统筹政策指导和督促,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区级基金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履行监督基金运行、实现政策目标的职责,负责提出设立方案,做好重点项目储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督促基金或项目按期退出等工作,用好本领域的基金,促进产业发展。区国资公司发挥好政府资金代持机构作用,负责监督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穿透管理情况,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确保政府资金规范运行。

  六是明确评估和汇报机制。按照中央、首都政策部署,一方面,对东城区原有政府投资基金开展评估。按照“精准评估、长效优化”思路,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另一方面,明确管理汇报机制,及时监测创投市场变化,提高向区政府汇报频率。原《管理办法》第六条增加内容:“区政府成立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资副区长担任,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基金代持机构为固定小组成员,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视需要作为临时成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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