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及东城区实际,制定《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
一、制定背景
2023年2月22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京环发〔2023〕2号),要求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制定相应规定。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文件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起草制定了《奖励规定》。
二、《奖励规定》的主要内容
《奖励规定》共分五章十五条,包括总则、举报受理、奖励规则、工作纪律、附则等部分。
1.奖励原则
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处谁奖励,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属于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奖励规定》确定的奖励标准实施举报奖励。
2.奖励标准
举报人对《奖励规定》中所列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相应奖励。按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较大违法行为。举报较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奖状,并视情给予1000元以内奖励;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证书,并视情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证书及奖杯,并视情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
3.奖励流程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出奖励决定后主动与举报人联系,通知奖励领取的具体事宜。举报人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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