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24 00:0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吸引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创新扶持方式,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政府投资领域,从而引导产业集聚、促进结构优化、实现转型升级和达到长效发展。    

  2016年市财政局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下设子基金二十余支。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并学习北京市和兄弟区先进经验做法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办法》。并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多轮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同时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领域的研讨会,积极吸纳各方意见,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推动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有利于主动把控政府资金投资发展总体趋势,是创新政府投融资资金运用方式、提高政府出资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选择;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东城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有利于破解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四是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政府资金风险防控体系。    

  三、内容解释    

  本办法共十一章四十条,主要包括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构架、退出、费用、激励机制、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以及子基金设立等方面。其中:    

  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提到引导基金是政策性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政府目标的实现,具有政策导向性,不以市场盈利为目的。该基金作为母基金,今后区政府出资新设立或是已设立的基金,均由该母基金出资,作为其子基金。“已设立”是指2016年设立的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第二章运作模式第五条中提到除募资难度大等原因外,原则上子基金首层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以实现财政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的效果。一般子基金首层放大倍数在4倍及以上,但对于募资难、风险高但社会效益好、契合政府战略意图以及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子基金可首层放大3倍。    

  第三章管理架构对出资人、母基金领导小组、代持机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子基金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应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架构图”(见下图)可帮助加深对引导基金管理架构的理解。    

  第四章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第十五条主要是对区财政局关于引导基金出资、清算退出或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规定。     

  第五章子基金设立第十九条中提到的投资占比和投资进度规定,主要考虑:实施财务投资,分散投资风险,要求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项目或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为更好地支持东城区产业发展,加大对企业和项目的扶持,要求子基金投资于东城区内项目或企业的金额不低于政府出资额的2倍;为确保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在基金资金池子中形成长期闲置资金,要求子基金在设立后的第一个年度,对外投资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规模的40%,第二个年度需达到募集资金总规模的60%以上。    

  “母基金投资设立子基金架构图”(见下图)可帮助加深对子基金设立的理解。     

  第八章激励机制中提到当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超额收益奖励或超投资规模奖励。其中“超投资规模奖励”是指按投资于东城区内的项目或企业金额在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以上的,每增加一定倍数的投资额增加超额收益部分不超过10%的奖励,直至超额收益全部分配为止。在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对于募资难度大、风险程度高但社会效益好、契合政府战略意图以及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可以向社会资本适度让利,适度提高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比例,以激励管理团队加强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具体让利方式和奖励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第十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三十五条中提到引导基金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目前,区财政局已草拟《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出台办法并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中提到本办法实施前经区政府批准已设立的基金,其中已经以法律合同形式约定的事项,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是指2016年设立的东城区人才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以上是对《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财发〔2019〕703号)的政策解读。    

  东城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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