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公职律师队伍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今年我区正全力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为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扩大法律服务人才队伍的长远角度出发,依法制定了本规定。
一、何为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二、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公职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公职律师熟悉本单位、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由于公职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
三、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应符合什么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四、公职律师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五、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1、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4、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5、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6、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7、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8、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六、公职律师能否加入律师协会?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七、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东城区公职律师管理规定(试行)》?
贯彻落实《东城区公职律师管理规定(试行)》,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申请程序、主要职责和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把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充分运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有利于公职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人员遴选、年度考核、培养使用、表彰激励、履职保障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实现公职律师的广覆盖。五是加强与律师协会、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保障公职律师执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升公职律师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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