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意见》总体目标是什么?
《指导意见》旨在深入践行“崇文争先”理念、加快“文化东城”建设,适应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日趋多元化趋势,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专长优势,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多样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指导意见》正文共分6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社会化运营的适用范围、委托主体、运营模式;第三部分:社会化运营的服务种类;第四部分: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及项目的确定程序;第五部分:社会化运营的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第六部分:社会化运营协调机制、绩效考评机制和诚信退出机制。
三、《指导意见》有哪些创新?
指导意见》将过去相关政策中鼓励社会化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方向性指引,转化为原则较为明确、标准相对明晰、可落地实施的区域政策,在三个方面进行大胆突破:一是将委托主体与承接主体的合同期由以往的一年发展为满足特定条件后最长可达三年;二是创新延伸类服务概念,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由政府购买、充分供给的基础上,将群众个性化、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归入延伸类服务;三是委托主体与承接主体合作方式灵活,允许承接主体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低收费实现延伸类服务的供给。
四、《指导意见》中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承接主体有哪些要求?
依法成立的并且具备提供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公共文化设施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五、《指导意见》中如何来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
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六、《指导意见》中公共文化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模式主要有哪些?
可根据具体条件和需求,采取整体式、项目式和其他模式(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冠名赞助(活动类)、合作举办、出资协办、参与承办等方式)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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