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东城区人民政府出台了《东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监督的若干规定》(东政办发〔2020〕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便于理解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若干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2018年5月,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年12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北京市也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与新出台、新修订的上位法保持一致,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同时对制定主体进行了排除性规定。即“东城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东城区各街道办事处”,明确排除了“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排除性规定。即“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内部有关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表彰奖惩、办公制度及程序、机构、编制等事项的管理规范以及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规划计划、请示报告、批复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体的责任。“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审核机构负责进行合法性审核。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专门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4.明确了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内容。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送审函、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履行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程序的说明材料,本单位审核机构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
5.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期限。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6.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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