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东城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文件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后的《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1.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2.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区司法局承担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区政府讨论研究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在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前,应当先行经本部门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内容和时限。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合法性审查的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承办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4.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方式。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对于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但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5. 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区政府的办公机构不得安排会议审议。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