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赢舟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赢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5月26日,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主体涉嫌提交虚假产权登记证取得市场主体登记。2026年5月26日,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2026年6月4日,我局收到协查回函。经核查,未查询到当事主体注册地址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2026年6月26日,我局将当事主体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主体于2026年5月6日从外区迁入东城区,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1号楼3层302。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记载的产权信息显示: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1号楼3层302产权人为李松乐,用途为商业、办公、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办公。
经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当事主体登记产权信息,复函称未查询到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1号楼3层302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档案中记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主体变更登记档案中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
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主体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主体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拨打了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电话。当事主体未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或提交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主体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主体2026年5月6日取得的住所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亚中、田昊 联系电话:010-67164930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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