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公告送达(丁颖)

日期:2026-10-28 11:09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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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颖:

  经查,你于2003年11月11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鸿伟丽兴商贸有限公司2003年11月27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北京鸿伟丽兴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王凯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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