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登字〔2026〕第393026号
当事人:北京鼎新永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C4C770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区戏楼胡同2号二层228
法定代表人:陈思思
2026年4月9日,陈某思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6年4月9日,本局予以受理。2026年5月7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6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代办王某邮寄询问通知书。2026年7月4日,王某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2026年5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住所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信件被退回。2026年5月20日,本局向易县公安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鼎新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取得登记(备案),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思,股东为陈某思,监事为李梦雯(已撤销)。其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中有陈某思身份证复印件,经向易县公安局核实,陈某思于2016年12月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故当事人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陈某思身份证为其丢失的身份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协查函及易县公安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陈某思身份证丢失补办信息的核实情况;
5.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6.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7.询问笔录,证明针办案人员对王某的询问调查情况。
2026年9月7日,本局向陈某思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2月20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鼎新永顺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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