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登字〔2026〕第393027号
当事人:北京辉宏佳明商贸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2EJ1H26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富强胡同18号
投资人:崔佳
2026年3月17日,本局收到崔某邮寄材料,向本局反映北京辉宏佳明商贸中心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备案)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6年3月17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30日,本局向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派出所发函协查。2026年6月30日,本局向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辉宏佳明商贸中心于2008年2月19日取得登记(备案),将崔某登记(备案)为投资人。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东私字第05715号),经向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发函协查,上述房屋所有权证非真实有效。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中有崔某身份证复印件,经向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派出所核实崔某于2006年6月因身份证件登记项目错误换发了身份证,民族由汉族变更为满族,故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使用的是崔某旧版身份证件。此次登记中申请人未进行实名认证、业务确认,无证据证明崔某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协查函及北京市东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住所材料协查情况;
5.国家企业信息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的公示情况;
6.协查函及电话记录,证明办案人员向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派出所核实崔某身份证件丢失补办情况;
7.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6年9月7日,本局向崔某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辉宏佳明商贸中心的设立登记事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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