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登字〔2026〕第392023号
当事人: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1MA010A8B68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22号楼迤南
经营者:潘非非
2026年4月13日,潘非非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于2012年1月11日将其登记为经营者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6年4月13日予以受理。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6月20日,本局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我局向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住所地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因查无此单位于2026年5月21日被退回。我局向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邮寄协助调查函核实潘非非所提交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2026年5月22日收到回函。我局执法人员拨打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登记档案和年报记载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发改委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于2012年1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潘非非登记为经营者,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设立登记档案中有潘非非签名字迹,根据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豫众一司法鉴定中心[2026]文鉴字第59号,设立登记档案中《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的“潘非非”签名字迹与潘非非样本字迹均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故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为虚假登记材料。
以上事实有潘非非身份证件、申请撤销材料、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豫众一司法鉴定中心[2026]文鉴字第59号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9月9日向潘非非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于2026年10月8日向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未经潘非非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鸿芸铭洋商贸中心于2012年1月11日取得的全部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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