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执法撤登字〔2026〕第392020号
当事人: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1272915W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华丰胡同23号-11
法定代表人:马勇
2026年3月13日,马勇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6年3月13日予以受理。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5月24日,本局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及年报电话,向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产权人、设立登记代理机构、设立登记代办人员、公司监事、公司变更登记涉及相关人员邮寄询问通知书或协助调查函,前述单位或个人均未来本局接受询问调查或提交材料。本局向宁县公安局焦村派出所邮寄的协助调查函于2026年4月15日被签收,派出所当日电话答复本局。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税务局、人社局、发改委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或回复。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马勇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有马勇身份证信息,经宁县公安局焦村派出所确认,马勇于2010年3月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故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的马勇身份证无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马勇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截图和设立登记档案、马勇申领身份证信息截图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26年9月9日向马勇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于2026年10月8日向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未经马勇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设立登记,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联盛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取得的全部设立登记(备案)事项。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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