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公告送达)(北京绵莉商贸有限公司等600家主体)

日期:2026-10-23 09:14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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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绵莉商贸有限公司等600家主体

  我局发现当事主体办理的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6年3月20日,我局依职权予以立案。2026年4月28日,我局将当事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主体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别向当事主体法定代表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拨打了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所留联系电话,当事主体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均未在规定期限到我局接受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主体办理的登记类型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其中北京绵莉商贸有限公司等588户主体为设立登记,北京铭肖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主体为住所变更登记,住所分布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3号院2幢3层303等63个地址。经我局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协查证实,上述63个地址的产权信息均不属实,故当事主体登记档案中记载有上述地址产权信息的《住所使用说明》及相关文件为虚假登记材料,当事主体办理的登记为虚假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主体注册信息打印件、协查函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东城分局回函、现场检查笔录、登记档案等证据证明。

  2026年10月1日,本局向当事主体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京东市监执法撤听字〔2026〕第395083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主体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绵莉商贸有限公司等588户主体的设立登记;决定撤销北京铭肖科技有限公司等12户主体的住所变更登记。

  当事主体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北京绵莉商贸有限公司等600家主体名录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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