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
你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8月1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受理。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地址两次邮寄送达文书均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53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53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徐宝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53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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