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珍:
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通过互联网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4日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因通过向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地址和户籍所在地两次邮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均被退回,且多次拨打你电话未接通,现再次向你公告送达东政复字〔2025〕16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东政复字〔2025〕1601号《驳回行政申请复议决定书》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吴兴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东政复字〔2025〕160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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