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经核实,发现你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崔存才(身份证号:370923********311X)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职工崔存才(身份证号:370923********311X)工伤保险待遇58863元,大写伍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元整。我中心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先行支付了崔存才(身份证号:370923********311X)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8863元,大写伍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将上述应偿还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8863元,大写伍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元整交至我中心。请偿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备注附言。
如你单位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你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你单位应当偿还的数额。
如你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应在本通知书逾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我中心申请提供担保,签订延期偿还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未提供担保的,我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你单位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见“掌上复议”小程序),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同步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账户名称: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01090353700120112000224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
附言:偿还先行支付崔存才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徐毅、刘仲洁
电话:010-5310220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二层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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