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东社保文〔2025〕1号)

日期:2025-08-04 17:05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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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马强(身份证号码为110108********9713),经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亡,其《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为:“京东人社工伤认(1010T04523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七条的规定,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马强缴纳工伤保险费,马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你单位支付。

现对你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马强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为马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届时我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联系人:楚清宇            联系电话:010-65006161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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