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案例

日期:2025-06-30 16:30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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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以下1家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布。

一、北京纪东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案

北京纪东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纪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CBJW5C,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银地家园1号楼2层208-001

2024年1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北京纪东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2月6日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京东人社劳监询字〔2024〕06512号),要求该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交《调查询问书》所要求的材料。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询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

2024年4月12日向该公司公告送达《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综执责字〔2024〕59号),责令该公司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交《调查询问书》所要求的材料。但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询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的规定。

2024年8月9日,本行政机关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做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2025年5月30日,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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