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身份证号:341225********6850):
我单位于2024年10月4日向你邮寄送达了《责令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东社稽退字[2024]110号),责令你限期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5362元,大写伍仟叁佰陆拾贰元整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你进行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362元,大写伍仟叁佰陆拾贰元整。(请退回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并备注附言。)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账户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 0200000729014492803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
附言:退回李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徐毅、刘仲洁 电话:010-5310220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二层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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