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李秀竹)等540户市场主体:
经查,你(单位) 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进行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改正内容及要求: 依法变更登记住所或通过注销等方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东城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东城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高老师、李老师 联系电话:010-84082708
附件:责令改正主体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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