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标注资质异常”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19 10:10    来源:东城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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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核查标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京建发〔20248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京建发〔2024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区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我区的“标注资质异常”的建筑业企业,重点开展对首次被标注资质异常后超过2个月未被取消标注的企业进行核查(请企业自行登录市住建委官网查询企业资质证书是否被“标注资质异常”,我委将陆续通知“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提交核查材料)。

二、核查时间及地点

核查时间:《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京建发〔2024238号)发布之日起。

核查地点: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327室(东城区新中街19号)。

三、核查内容

我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查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四、核查要求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企业可自行登录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查询建造师注册信息并截图打印);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经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企业完成整改并被取消标注的,可向我委申请复查;整改期满后,企业仍被标注资质异常的,视为逾期不改,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核查期间企业因经营原因主动放弃全部或部分资质的,需在整改期届满前主动在系统提交资质注销申请。

(四)对于拒不参加资质核查以及采取多种方式仍无法联系的企业,我委将列入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核查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其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二)条规定处理,《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将通过邮寄或公告的方式送达,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特此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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