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即"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经核查,部分人员因领取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外省重新就业,导致失业保险金享受月份与重新就业月份重合,请下列人员配合于收到此函的5日内退还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退款专用账户:
户名: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账号:020000072901449280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
附言:退回 (个人姓名)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联系电话:010-53103091、010-67011123
特此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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