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在
《东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中承担职责的公告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京东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一)承担中共北京市东城区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牵头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评估。
(二)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本区相关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落实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推动与周边区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按照国家、北京市要求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本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规模建议,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辐射安全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废弃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北京市和本区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本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十一)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落实清洁发展机制等相关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对街道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组织中央、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情况的整改落实。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与有关国(境)外地区、城市、国际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事项。受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街道生态环境工作。
东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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