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东城区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生态文明委办〔2024〕1号)的要求,现将东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示如下。
1.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落实电力、天然气、煤炭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负责实施车用柴油总量平衡。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协调加强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电力的供应保障,以及燃气管网、电网建设,保障清洁优质能源供应,推动“煤改清洁能源”。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等工作。
3.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研究拟订生活垃圾分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再生资源回收和集中处置,推进废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将社会生活源的固体废物收集、转运、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正常运行。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标准,严格规范对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的管理。
4.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城市环境建设、市容环境整治等工作,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程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和胶粘剂,并抽检在用产品达标率。
5.牵头制定道路清扫保洁规范与作业要求,组织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减少道路尘土残存量。负责本行业工地的扬尘防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架空线入地工程的扬尘防控管理工作。
6.组织推进环卫、建筑垃圾运输等行业的车辆结构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及节油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清洁能源汽车加气设施并加强管理。组织推进本行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等工作。
7.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编制架空线入地工程应急减排清单,组织落实道路清扫保洁、建筑垃圾和砂石运输车禁止上路行驶等应急减排措施。
8.监督生活垃圾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组织建立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
9.参与编制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同调整大宗物资的运输结构,形成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的绿色交通体系。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0.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数量调控,引导降低中心城区车辆使用强度。优化道路设置,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加大交通拥堵治理,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高污染车辆区域限行、外埠车辆进京管理等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公路综合检查站建设规划。负责统筹停车管理工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发展自行车专用道路、绿色步道。
1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环境污染防治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公交、出租、客运、货运等行业车辆的结构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节油减排工作,落实有利于新能源汽车通行的政策,推动淘汰高排放车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保管理,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的规范维修治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
12.加强对区管城市道路等行业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推进区管城市道路养护等工程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并抽检在用产品达标率。对职责范围内区管城市道路,组织加强清扫保洁工作,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道路的裸露地面绿化或铺装等整治工作,对违规运输相关建筑垃圾、土方、砂石造成遗撒的运输企业,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13.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组织编制区管城市道路建设和养护、区管城市道路养护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清单、保障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通告,组织(监督)区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行业施工工地落实相关应急减排措施,组织汽修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14.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15.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运营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固体废物接收转运和船舶溢油清除的监督管理。淘汰老旧内河运营船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
16.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7.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监督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措施。
1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数据库,以及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
19.承担本区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研究拟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计划和政策建议,组织落实区级河长部署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督查、考核。统筹指导各河湖管护单位加强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以及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工作,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20.组织实施本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组织实施节约用水政策。
21.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落实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规划、南水北调规划。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依法依规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2.监督、管理公共供水单位及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和安全运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落实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政策。组织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推进雨污分流工程建设,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推广加大再生水利用。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规范污泥的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完善黑臭水体整治长效机制。
24.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修复,指导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指导本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实施。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湖泊、河流等管理范围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下水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牵头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25.对河道整治等水务工程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强管理,对河道沿线裸露地面进行生态修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方面的违法活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
26.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编制水务工地应急减排清单、保障清单,监督行业施工工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27.完善水政综合监察执法体制机制,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依照职责,组织对涉及其管理河流、湖库等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及修复监督等工作。
28.组织推进本行业领域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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