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用东城区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奖励的通知

日期:2024-04-03 17:00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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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东城区工作实际,对2023年10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招用东城户籍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一、用人单位招用东城区相关人员申请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

  1.招用本区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女满40周岁或男满50周岁)以上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并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稳定工作一年后,分别按每人每年7000、8000、9000元标准给予最多三年的岗位补贴。

  2.招用本区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失业人员中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稳定工作一年后,分别按每人每年4000、5000、60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补贴办法

  岗位补贴按"先期安置、一年一补"的办法进行申请和拨付。本市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上述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市级岗社补批复后9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上年度的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补贴,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申请。

  (三)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以下材料:

  1.招用东城区户籍人员岗位补贴申请报告(附件1);

  2.招用东城区户籍人员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2);

  3.招用东城区户籍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3);

  4.成功申请市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后的批复结果截图;

  5.被招用人员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右上角标明银行行号)。

  二、用人单位规模招用一次性奖励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招用本区5-9名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招用10-19名的,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招用20名及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需与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二)补贴办法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满1年后(以与最后一名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开始时间计),于市级岗社补批复后90天内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奖励。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补贴,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申请。

  (三)需提交的材料

  1.东城区规模招用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申请报告(附件4);

  2.东城区规模招用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5);

  3.东城区规模招用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花名册(附件6);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右上角标明银行行号)。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补贴奖励的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三)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取消补贴奖励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补充说明

  1. 本文件中所指用人单位仅限于已成功申请同时间段市级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和劳务派遣企业不列入各类岗位补贴或奖励范围。

  3. 1名政策范围内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家企业用于申请享受,不能重复使用。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注:

  申报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1号楼318中小企业指导科,联系电话87091918、870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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