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8-16 09:49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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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东方昇(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NHG95G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3号楼9层1007

  法定代表人:余令洋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登记,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2层1012A。当事人办理上述登记时向我局提交了加盖产权人“北京亿雍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住所证明》,以证明产权人同意将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2层1012A地址提供给当事人使用。我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当事人变更登记档案中《住所证明》上加盖的产权人公章真伪进行鉴定,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当事人提交材料中所盖公章同其住所产权人北京亿雍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当事人上述变更登记提交了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款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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