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领秀新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31MP0J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66号9号楼一层1040B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升
2022年6月14日,我局接到12315平台关于北京领秀新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举报案源。反映当事人在自设的微信公众号上,对经营的业务进行宣传时,有涉嫌违法的行为。经对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核查,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6年8月25日,当事人使用历史名称北京莫琳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作为帐号主体,在微信平台自行设立名称为“北京莫琳娜医疗美容”的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14日,当事人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领秀新生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2018年8月1日,当事人在上述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雕:埋下一根线,种出少女脸”的文章,介绍线雕服务项目的相关知识。其中有“线雕技术优势-100%吸收,可重复治疗;效果持久,无副作用;”等宣传内容,并在文章结尾处有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1号国旅大厦1F的联系方式。上述关于线雕技术优势的表述没有真实性、科学性的依据。另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8日将住所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66号9号楼一层1040B室并停止经营活动,上述微信公众号也停止运营。由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全部变动且不知相关注册信息,上述微信公众号已无人管理及使用。经查询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过违反行政法规受到处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微信网页打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物业公司证明;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当事人停业的批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举报单。
我局于2023年07月0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经营服务项目的功效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联系地址已变更,并已于2020年5月停业,该公众号已无实际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3、自觉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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