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8-16 09:30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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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福博居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76612736W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顺路91号院2号2层232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

  2019年12月16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16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将住所变更至为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三层B36。根据上述注册登记档案材料所示,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加盖产权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的《住所证明》文件,以证明产权人同意将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三层B36地址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我局在重点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位于聚才大厦内,该地址产权单位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该两家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称当事人公司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非其提供,公章也并非其加盖。经现场检查,聚才大厦内无当事人登记住所使用的门牌号,现场见证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从未与当事人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将房屋给予当事人使用。

  综合已取得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提交虚假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19年5月16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档案材料(影印版),证明当事人办理登记事项时向我局提交的住所证明等材料;

  2.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未向当事人提供过《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也未为当事人办理过用章用印事项;

  3.2019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住所地址门牌号不存在;

  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从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三层B36地址迁出。

  我局于2023年08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因当事人已及时从涉案地址迁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3、自觉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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