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8-16 09:22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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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昭年酒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7YRR0U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锣鼓巷12号

  法定代表人:闫桂兴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淑贵。2016年8月31日,当事人进行个转企变更登记,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显庆,股东为刘淑贵和李显庆,经理和执行董事为李显庆,监事为刘爽。2021年8月19日,当事人进行变更登记及备案,法定代表人由李显庆变更为闫桂兴,股东由刘淑贵、李显庆变更为刘淑贵、闫桂兴,经理和执行董事由李显庆变更为闫桂兴。

  当事人2016年8月31日办理个转企登记时提交了《北京昭年酒吧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决议》、《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转变企业组织形式说明》、《北京昭年酒吧说明》等材料,材料中有刘淑贵签字。当事人2021年8月19日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变更登记及备案时提交了《北京昭年酒吧有限公司(原)股东会决议》、《北京昭年酒吧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材料中有刘淑贵签字。

  经调查,刘淑贵已于2012年4月17日去世,当事人在刘淑贵去世后,于2016年8月31日、2021年8月19日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材料中“刘淑贵”的签字均非本人书写,属于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北京市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死亡信息协助调查函的回复》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0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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