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0年4月我局接“鲍师傅”商标权利人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北京市东城区东内大街179号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0号北京西贡雨小吃店在经营中未经许可使用 “鲍师傅”文字商标,侵犯第12484211号“鲍师傅”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蔡华租用了北京市东城区东内大街179号和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00号进行经营,使用了注册在该地址的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北京西贡雨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
在上述两家店实际经营过程中,两家店的门头牌匾、柜台陈设及包装盒、包装袋、价签都使用有“鲍师傅”字样标识。
当事人采取线下销售以及在美团网进行线上销售。在美团APP上分别叫“鲍师傅BaoShiFu(鼓楼店)”和“鲍师傅BaoShiFu(簋街店)”。鼓楼店是用的北京西贡雨小吃店营业执照,簋街店使用的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上述店铺主界面背景图中使用了“鲍师傅糕点字样”,在商品类别里写有“鲍师傅肉松小贝”、“鲍师傅推荐产品”、“鲍师傅酥点类”、“鲍师傅蛋糕系列”、“鲍师傅糕点”等,以及在商家图片中上传了门头牌匾、柜台陈设及包装盒、包装袋的照片。 经向美团网经营主体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调查,“鲍师傅BaoShiFu(簋街店)”于2018年6月13日在平台上线,签约人蔡华,自2018年6月14日至2020年4月20日经营额共计2695944.68元。“鲍师傅BaoShiFu(鼓楼店)”于2018年7月10日在平台上线,签约人江超,自2018年7月14日至2020年4月20日经营额共计1510223.13元。共计4206167.81元。
当事人线下销售主要通过张贴在店内的二维码收款,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该二维码进行支付。经查,该二维码为乐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该公司查询,易尚餐饮鼓楼店,绑定名为占霞的个人银行卡,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4月20日总经营流水4552536元。易尚餐饮簋街店,绑定为蔡华的个人银行卡,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4月20日总经营流水6388284元。
经蔡华自述,他们都是亲戚,江超是其外甥,占霞是江超的舅娘。
经查,彭艳丽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鲍师傅”字样商标注册,注册号为12484211,核定为第30类,包含糕点、面包、饼干等。于2017年3月20日转让给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权利人从未将该商标授权给北京佳文佳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西贡雨小吃店以及蔡华使用。
本案违法事实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当事人在线下进行糕点销售时,两家店的门头牌匾、柜台陈设及包装盒、包装袋、价签都使用有“鲍师傅”字样标识。但因根据目前证据,我局无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予以认定,同时虽然我局调取了线下经营的经营额,因为没有具体商品明细,也无法认定调取的流水金额为侵权行为所产生,故只对违法行为确认,对其经营额无法计算不予认定。另一部分是当事人在线上销售行为,在美团店铺中使用了“鲍师傅BaoShiFu(鼓楼店)”和“鲍师傅BaoShiFu(簋街店)”名称,在主界面背景图中使用了“鲍师傅糕点字样”,在商品类别里写有“鲍师傅肉松小贝”、“鲍师傅推荐产品”、“鲍师傅酥点类”、“鲍师傅蛋糕系列”、“鲍师傅糕点”等,以及在商家图片中上传了门头牌匾、柜台陈设及包装盒、包装袋的照片,上述这些要素,会使相关公众无法区分商品提供者,而认为是注册商标“鲍师傅”的店铺,且根据我局调取的美团公司销售明细,上述两店铺销售商品均为糕点类商品。鉴于当事人及美团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上述网页内容有修改,故我局将上述两店铺通过美团销售的全部经营额,认定为侵权的违法经营额。
综上,我局认定蔡华线上线下销售行为涉嫌侵权,违法经营额为4206167.81元。
另查,我局于2018年6月对上述两家店同样的行为进行调查,由上述两店铺委托蔡华进行处理,因为两家店没有获得“鲍师傅”商标权利人授权,我局分别进行了处罚。在处罚后,上述两家店已进行改正,将原有的标识去除。2018年5月蔡华了解到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人头鲍师傅商标,就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授权合同,易尚公司授权蔡华使用人头鲍师傅商标。但是由于鲍师傅商标权利人在报纸上宣传报道人头鲍师傅是假的,当事人生意很受影响,就把人头鲍师傅牌匾给换成了只有鲍师傅字样的牌匾。
因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货值金额已达到相关刑事追诉标准,我局于将上述案件进行了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蔡华予以立案,经公安部门调查认定,蔡华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将该案件退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投诉书》及公证书、经营数据、多份法院判决。
蔡华涉嫌擅自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给予如下处理建议:
罚款21030839.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宁,李向苗 联系电话:13381260354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东城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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