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3-07-24 16:43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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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举报人于2016年3月3日在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一店购买“PDFCHIC”品牌服装4件,2件外套2条裤子,共计花费8955元。2016年3月19日在北京满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一店购买“PDFCHIC”品牌服装1件,花费3386元。

  上述商品具体为: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65/76A M,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70/80A L,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5,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6,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连衣裙,货号JD6212161,号型: M,面料成份:天丝10%聚酯纤维90%。

  上述五件商品货值合计12341元。

  举报人将上述5件商品送至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件商品纤维含量进行检验,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具体为:NO:2016-A05-019,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65/76A M,标识含量: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检验结果:面料1:90%聚酯纤10%氨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NO:2016-Z08-024,裤子,白色,款号:1154122301002,号型/规格:170/80A L,标识含量:面料1:88%聚酯纤维12%维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检验结果:面料1:89.8%聚酯纤10.2%氨纶 面料2:100%聚酯纤维;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NO:2016-Z08-025,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5,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标识含量: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检验结果:面料:棉73.6%锦纶21.7%氨纶4.7%;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NO:2016-Z08-026,毛衫外套,款号:1125400403006,颜色:001黑色,号型:165/88A (M),标识含量:成份:棉50%氨纶30%锦纶20%;检验结果:面料:棉85.6%锦纶11.6%氨纶2.8%;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NO:2016-Z06-037,连衣裙,货号JD6212161,号型: M,标识含量:面料成份:天丝10%聚酯纤维90%;检验结果:面料:粘纤+莱赛尔纤维50.2%聚酯纤维45.5%氨纶4.3%;该样品纤维含量标识不符合。

  因举报人针对同样事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民事判决,当事人应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因当事人应履行法院判决返还货款,涉案商品也因检测时破坏,故不进行没收物品及违法所得的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以如下处罚:

  罚款1234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宁,  联系电话:13381260354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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