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北京爱恩亮马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6QN2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6号楼3层
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以曾用名“北京奥克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晨报》和《北京晚报》上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7日变更为现在的主体名称。我局已对广告发布者北京晨报社和北京日报社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北京博睿智永广告有限公司在《北京晨报》上代理发布广告,通过北京千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代理发布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晨报》和《北京晚报》上发布广告的费用分别是0.32万元和2.73万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口腔治疗等,与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件的内容不符,审批后的医疗广告中只包含医院名称、诊疗科目、地址和电话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资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时没有顾客针对相关医疗服务产生过投诉举报,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予以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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