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堡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将住所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28A。根据上述变更登记档案材料所示,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加盖产权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的《住所证明》,以证明产权人同意将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28A地址提供给你公司使用。此外,你公司还提交了京房权证东国自字第A03466号《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名称变更通知》、产权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权方《房屋用途说明》,上述材料均加盖“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
我局在重点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登记住所位于聚才大厦内,该地址产权单位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该两家公司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称你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非其提供,公章也并非其加盖。经现场检查,聚才大厦内无你公司登记住所使用的门牌号,现场见证人中国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称其从未与你公司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也未将房屋给予你公司使用。
我局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你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原件中《住所证明》页加盖的“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公章进行鉴定,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你公司提交材料中《住所证明》页加盖的印章印文与你公司住所房屋所有权人北京聚才商务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材料中加盖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调查过程中,我局通过现场检查、发函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联系你单位配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你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局说明情况、提供材料。
综合已取得证据,我局认定你公司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及相关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拟对你公司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希亚、谭杰 联系电话:010-6719911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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