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8 16:56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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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790699545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2层43-(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海涛

  2022年09月0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局发来《检察建议函》(京东检建〔2022〕64号),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张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张磊利用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本局于2022年09月14日对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1刑初395号】,张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述判决书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张磊在担任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伙同赵海涛在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雍贵中心C座,以承诺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对外公开宣传并销售未经批准许可的理财产品。经司法审计,非法吸收杨桂娟等116名报案投某存款共计人民币5700余万元,造成上述投某损失人民币5200余万元。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冻结查封。张磊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101刑初395号】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3年0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北京中和亿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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