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8 16:55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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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亿恒金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77CR2L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号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胡宝东

  我局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京东检建【2022】64号),反映其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经查,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1刑初888号】,2017年8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宋丽园受北京国一金典国际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委派,先后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6号1幢11层、珠市口东大街1号 5层成立并负责经营北京亿恒金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电话邀约、发放传单等方式,以赠送小礼品为噱头,引诱缺乏收藏品知识的中老年人至上述公司,并对他们宣讲自编的“投资理念”,虚构低价进购的工艺品、字画、退市钱币、纪念币等“藏品”能够保值增值,再以承诺代为销售、通过“打配合”“做铺垫”、谎称合买等手段,使被害人认为上述“藏品”稀缺、抢手,具有投资属性,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获利,从而骗取被害人购买。当部分被害人要求代为销售时,则以被害人的 “藏品”数量不够无法销售或还有升值空间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反复购买或继续持有;当部分被害人无力购买时,甚至诱骗被害人通过借货、透支信用卡、赎回保险等方式继续购买,导致相关被害人欠下高额债务。截至案发时,已骗得多名被害人共计16205461.06元。

  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宋丽园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当事人为上述人员实施犯罪活动的幌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利用公司名义,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决定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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