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4 17:21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当事人:北京红顶尚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2136P51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4层A座402-0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国世斐

  经查,当事人设立“红顶尚国科技集团”微信公众号,在“产品中心”的“养生品‘罗汉佛脂液’”的产品信息中宣传“罗汉佛脂液 功效神奇多多:1、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扩散,排杀防止癌细胞产生(如胃癌、肠癌、鼻咽癌、肝癌、肺癌、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等等)”。当事人销售的罗汉佛脂液由北京天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该产品的配方为北京天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北京天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证明,该产品无“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扩散,排杀防止癌细胞产生(如胃癌、肠癌、鼻咽癌、肝癌、肺癌、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等等)”功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证据二:微信公众号截屏打印件及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宣传内容;

  证据三:询问笔录、药品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事实。

  2023年3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为北京天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罗汉佛脂液无“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扩散,排杀防止癌细胞产生(如胃癌、肠癌、鼻咽癌、肝癌、肺癌、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等等)”功效的证明并非事实。案例证明当事人宣传属实。经听证,我局认为北京天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及配方提供方,其证言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纳。当事人并无临床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案例中当事人未对患者使用产品后癌细胞情况进行医学诊断,在患者使用产品过程中也未临床证明患者使用产品与癌细胞情况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案例不能证明当事人产品具有“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扩散,排杀防止癌细胞产生(如胃癌、肠癌、鼻咽癌、肝癌、肺癌、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等等)”。功效,当事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