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日期:2023-07-07 14:45    来源:东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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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赉特旗绰勒银珠米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20-A。根据上述登记档案材料所示,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产权人“陈环”签字的《住所证明》影印件,以证明产权人同意将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20-A地址提供给当事人使用。此外,当事人还提交了“京房权证市私字第009306号”《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所相关证明文件影印件。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20-A开展经营。

  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20号产权人陈环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证明本人未将该地址租赁给当事人使用,也未向当事人提供房产资料。该人向我局出具了“京房权证市私字第009306号”《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内容与当事人提供的一致。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办理地址变更手续,由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20-A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2号楼3层321-H,后于2021年8月11日再次变更地址,迁址至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南街1号院1号楼2单元22层19355。

  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当事人提交材料中房屋证明材料与房屋产权方提供材料内容一致,且当事人在立案前已经从涉案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3层20-B迁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宁、李向苗    联系电话:13381260354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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