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庄凌顾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靖熙、刘海奇 联系电话: 010-67199110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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