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微银”)成立于2014年9月18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潘世梁,股东潘世梁,占股10000万元;股东张修勇,占股40000万元。2017年2月17日中海微银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将股东张修勇变更为赵磊,赵磊占股40000万元。中海微银登记档案显示,2016年9月22日,张修勇(转让方)与赵磊(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张修勇将中海微银股权40000万元转让给赵磊。2017年2月17日中海微银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1、同意由潘世梁、赵磊组成新的股东会;2、同意选举赵磊为监事;3、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上由赵磊、潘世梁签字。
赵磊本人未签署过转让协议,潘世梁、赵磊对于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也未曾签字同意。针对上述事宜,赵磊向本局提交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文书鉴定意见书》(北天司鉴【2018】文鉴字第147号),鉴定意见为: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变更档案中,2016年9月22日《转让协议》和2017年2月17日《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赵磊”签名笔迹不是赵磊本人书写的。潘世梁向本局提交了《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人大鉴定【2017】文痕第3号),鉴定意见:标称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全体股东处有“潘世梁、张修勇”字迹的《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潘世梁”字迹与样本上的“潘世梁”字迹和标称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全体股东处有“赵磊、潘世梁”字迹的《中海微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的“潘世梁”字迹与样本上的“潘世梁”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因此,上述《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为虚假登记材料。
以上事实有中海微银登记档案等材料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中海微银2017年2月17日股东变更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连东、丁东林 联系电话:010-67199010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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