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服务负面清单-2023

日期:2023-06-16 16:53    来源:东城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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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本单位禁止内容备注
一、购买主体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分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分类事业单位。
2使用事业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使用事业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
3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单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的单位。
二、承接主体
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分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分类事业单位。
5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单位。
三、购买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7未纳入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内容。未纳入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内容。
8相关部门明确取消的职责内容。相关部门明确取消的职责内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9起草工作意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演示文稿等公文材料,以及内部制度制定等。起草工作意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演示文稿等公文材料,以及内部制度制定等。
10应由党组织直接履职的工作事项,如:党内文件制定、党内文稿材料起草等。应由党组织直接履职的工作事项,如:党内文件制定、党内文稿材料起草等。
11《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课题。《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课题。
12不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安全保密相关服务事项。不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安全保密相关服务事项。
13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事项。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服务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15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
16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
17货物和服务打包项目。如:购买电脑及其售后服务。货物和服务打包项目。如:购买电脑及其售后服务。
18工程和服务打包项目。如:棚改项目。工程和服务打包项目。如:棚改项目。
(四)融资行为
19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
20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21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22聘用编外人员。聘用编外人员。
23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
24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
(六)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
25政府提供服务比市场提供服务的效率效益更高。如:实操性业务培训等。政府提供服务比市场提供服务的效率效益更高。如:实操性业务培训等。
26市场上不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市场上不存在该服务事项的提供商。
27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部门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原则上不得购买。
(七)其他事项
2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填表说明: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分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须明确清楚其单位性质,且不能作为购买主体。2.承接主体对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未分类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须明确清楚。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当由本部门直接履职和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注重梳理、细化,完成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的制定。4.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等兜底条款,注重梳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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