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9618471K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2号楼3层311-1室
法定代表人:赵书岩
经查,当事人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路13号2号楼3层311-1室的经营场所前台东侧墙上使用包含“授予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公益爱心企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018年4月22日”、“招商银行 授予: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度优秀合作机构 中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9日”、“中国光大银行 2017年战略合作伙伴 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光大银行信息部 二零一七年五月”、“中国工商银行 授予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度优秀合作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 授予: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2018年度战略合作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7日”、“公示: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201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内容的6块牌匾对外宣传。
经我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上述4家单位未向当事人制发牌匾,与当事人无合作关系,也未授权当事人以其名义对外宣传。经我局向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了解,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没有将当事人评选为“公益爱心企业”,没有为当事人颁发过“授予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 公益爱心企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018年4月22日”内容的牌匾,也未授权当事人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宣传。经我局向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未组织过“2019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未制发相关牌匾。结合所取得的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宣传介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到我局接受调查的情况;
3、《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并提交证明材料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向我局确认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5、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6、协助调查函及回函,证明我局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的事实;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向我局说明问题的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对其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80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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