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优和维尔健康产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3272448593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1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雅新
我局广告科检查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26号1号19层检查时发现在优和维尔健康产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摆放有“优和优氧健康仓”折页广告,广告内容中写有“非介入式慢性病康复最佳理疗设备”字样。经了解,该广告由当事人印制发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有“优和优氧健康仓”折页广告,广告内容中写有“非介入式慢性病康复最佳理疗设备”、“亚健康预防与条例首选设备”、“高原疾病氧疗氧护不二选择”字样,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当事人共印制氧仓三折页500个,制作费用3640.78元,已发放约150个,剩余约350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在案。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于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3、自觉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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