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恩亮马桥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作为广告主以曾用名“北京奥克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晨报》和《北京晚报》上发布医疗广告,你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变更为现在的主体名称。我局已对广告发布者北京晨报社和北京日报社为你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公司通过北京博睿智永广告有限公司在《北京晨报》上代理发布广告,通过北京千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北京晚报》上代理发布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晨报》和《北京晚报》上发布广告的费用分别是0.32万元和2.73万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包含口腔治疗等,与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件的内容不符,审批后的医疗广告中只包含医院名称、诊疗科目、地址和电话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办案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反该项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且已予以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款第一款,拟责令你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义凯、赵连东 联系电话:010-67199101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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