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设计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1335500074R
住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群
2017年5月8日,我局接其他机关移送,称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店铺设计猫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便携式餐具”冒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我局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调查,2018年12月12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调查当事人销售商品生产厂家情况及产品信息。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9年1月4日回函称该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不知去向,无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已将该公司经营异常情况移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店铺“设计猫官方旗舰店”销售商品“设计猫 基本生活便携式叉勺子筷子三件套环保餐具套装旅行餐具盒”,该商品为东莞市基本生活仓储有限公司生产,并由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东莞市基本生活仓储有限公司取得了证书编号为粤XK16-204-01083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1.容器***塑料饮水杯(壶)[材质:聚丙烯(PP)]生产许可条件。当事人销售的便携式餐具盒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书证等证据材料佐证在案。
我局于2023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属于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理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市场主体义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3、自觉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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