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设计猫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35500074R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群
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项链、文化用品等设计品,并于2015年在天猫平台设立网店“设计猫官方旗舰店”。经调查,当事人在上述旗舰店“设计猫韩国铲勺四件套不锈钢厨房烹饪用具炒菜锅铲汤勺子漏勺”商品的详情页广告中使用了“18-10最高级的不锈钢材质使用更用心,更便利”等用语。上述广告发布于2017年9月,接到举报后于2017年9月中进行改正。内容由当事人编辑后上传发布于页面中,广告费用无法核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网页截图等材料佐证。
我局于2023年0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广告中使用了“最高级”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因上述广告发布于当事人自有天猫旗舰店中,且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被举报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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